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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08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76,122,673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3/09~105/05/08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5.00~24.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1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7,00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二次買回2,000,000股,已全數執行完畢,尚未轉讓給員工。第三次買回5,000,000股,已全數執行完畢,尚未轉讓給員工。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民國105年3月8日第五屆第21次董事會庫藏股相關議案如下:案 由:本公司擬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提請 討論。說 明: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供辦理轉讓予員工之用途。二、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事項如下:(一)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二)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三)買回股數金額上限:新台幣2,476,123仟元。(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3/09~105/05/08(五)預定買回之數量:2,000,000股(六)買回區間價格:每股15元~24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前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七)買回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八)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7,000,000股。(九)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2次買回2,000,000股;第3次買回5,000,000股;(尚未轉讓)。(十)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三、本次買回庫藏股之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詳附件五。四、上述買回計畫,業經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擬由董事會出具買回公司股份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詳附件六。五、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六、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七、本案已提報本公司第一屆第20次審計委員會審核完成,擬呈報董事會決議。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一、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員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一)年資滿一年者。(二)公司最主要經營主管。(三)未來對公司策略發展所需之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二、受讓人於認股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三、受讓人如有以下情形,即喪失執行本辦法所規定認購權利:(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二)留職停薪期間喪失認購權利,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三)退休(四)資遣第五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八條 應注意事項一、逾期未轉讓予員工之股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變更登記。二、不得賣出之規定: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本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三、董事會轉讓股份予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第九條 生效及修訂一、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二、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三、本辦法訂立於101年09月26日;第一次修訂於101年12月20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民國105年03月08日第五屆第21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5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7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第五屆第21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 建 榮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經該公司董事會於105年3月8日決議,計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105年3月9日至105年5月6日間買回該公司股份2,000仟股,買回價格之區間訂為15元至24間,經本承銷商就其價格訂定之合理性評估如下:一、買回股份價格區間訂定之合理性(一)買回價格區間訂定之合法性該公司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介於15元至24元間,股價若跌破買回區間價格下限,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仍可繼續買回股份,業經該公司105年3月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價格決定過程具合法性。(二)買回價格區間訂定之合理性該公司價格區間上下限參考資料如下:單位:元上限董事會決議日(105.3.8)前10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16.57董事會決議日(105.3.8)前30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16.03 二者孰高之150%24.86下限董事會決議日(105.3.8)收盤價17.3070%12.11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11.03發佈之「庫藏股制度適用疑義問答補篇」規定,該公司本次買回股份之合理價格區間為12.11元至24.86元,其董事會決議預計買回之價格區間介於15元至24元間,符合上述規定之買回價格上下限範圍,故其買回價格訂定應屬合理。二、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截至104年9月30日止,該公司帳上現金餘額1,249,367仟元,足以支應該項支出,由上表可知,本次買回後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之影響有限,尚不致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三、綜上評估,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事長許仁壽105年3月8日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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